标题: 广州采叶化妆品公司虚假宣传被工商罚款5万元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ml100f    时间: 2010-8-15 16:07
标题: 广州采叶化妆品公司虚假宣传被工商罚款5万元
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近日发出公告,广州采叶化妆品有限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,已经调查终结。  
 据悉,广州采叶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“欧佰芙”24小时高效补水面贴膜,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上印有“24小时高效补水,延缓皮肤衰老的特殊效果,并能淡化黑色素”等字样。根据该产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:(2000)卫妆准字29-XK-2005号,说明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,而“淡化黑色素”是特殊化妆品中祛斑化妆品的功效。该公司在普通化妆品的包装和说明上宣传祛斑效果的特殊功效,其行为实属对产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和《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》。依据有关规定,工商部门责令广州采叶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,并罚款5万元。
  公告原文:
 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  公 告
  广州采叶化妆品有限公司:
  本局依法查处的你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,已经调查终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三十三条、第三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:你公司生产并在我市销售的“欧佰芙”24小时高效补水面贴膜,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上印有“24小时高效补水,延缓皮肤衰老的特殊效果,并能淡化黑色素”等字样,根据该产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:(2000)卫妆准字29-XK-2005号,说明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。而“淡化黑色素”是特殊化妆品中祛斑化妆品的功效,你公司在普通化妆品的包装和说明上宣传祛斑效果的特殊功效,其行为实属对产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。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第一款和《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》第十三条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:   1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消除影响;   
  2、罚款5万元,上缴国库。
  我局于2010年7月19日向你公司依法邮寄送达平新工商听告字(2010)第462号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,但由于你公司拒绝签收,未能送达。根据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、第五款规定,现公告送达。
 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以前,你(单位)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,符合听证条件的,也可以要求听证。如要求陈述、申辩或者申请听证,请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局提出。逾期未提出的,视为放弃上述权利。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 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 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
  克丽缇娜爱好者转于中国质量新闻网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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